一、査、借阅人事档案审批权限如下:
(一)査、借阅校级领导干部档案,必须经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书记审批,由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领导指定专人査、借阅。
(二)查、借阅处级干部档案,视査阅内容分别经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领导审批,并指定组织、人事干部査、借阅。
(三)查、借阅本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档案,按以下审批程序属各学院、系(部)、附属单位的,由各学院、系(部)、附属单位确定一位行政领导审批;属校本部机关各部门的人员,由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审批。
(四)査、借阅非本部门人员档案,均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领导审批。
(五)凡外单位需查阅学校干部、工人人事档案的,按查询内容分别交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领导审批,经批准后方可利用人事档案。
二、因工作需要查阅、借用人事档案,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査阅单位必须填写《査、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》,按照查阅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;
(二)人事档案管理人员,要根据规定,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;
(三)凡查阅人事档案,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馆人事档案査阅室查阅;
(四)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,如必须借出使用时,要说明理由,经过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,限期归还,不得擅自转借他人;
(五)查阅档案,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抽取、撤换档案材料,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;
(六)阅档单位或个人,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,须经干部、工人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(拍摄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