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的鉴定、销毁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》的有关规定,为实现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档案鉴定与销毁遵循“审查从严、留存从宽”的原则,学校档案鉴定小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鉴定,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。
二、在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领导下,档案馆会同档案立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3-5人组成鉴定小组,组长由立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。
三、档案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提出销毁建议,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。
四、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完毕后写出鉴定报告,提出处理意见,鉴定小组成员须在鉴定报告上签字,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加盖部门印章,报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审批。
五、凡经校领导审批同意销毁的档案,要登记造册,与鉴定报告一并由档案馆永久保存,在指定地点,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,监销人员须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。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校档案,违反者,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附件一:乐山师范学院档案鉴定与销毁审批表
附件二:乐山师范学院档案销毁清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