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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山师范学院档案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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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山师范学院档案馆档案查、借阅制度
新闻来源: 本站原创 发稿时间:2018-01-11 11:00:27 发稿人:管理员

 

 

       根据国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本着既方便利用,又利于保密和保管的原则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      一、学校档案在为学校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服务。

       二、利用档案须认真填写《査档登记表》和《利用效果登记表》,档案原则上只提供馆内阅览,如因工作要求需要借出,必须经馆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。延长借阅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。保密档案一律不对外借出。

       三、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或本人形成的档案,可直接到档案馆査阅;査阅不属于本部门的非密级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;查阅不属于本部门的保密档案,须经保密单位负责人和馆领导同意;查阅学校党委会议、校长办公会议记录、上级文件等不宜公开的档案,须经党办或校办主任批准,馆领导同意;查阅上级保密文件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。

       四、外单位人员利用本馆公开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,按规定办理査阅手续。

      五、港、澳人员、台湾同胞,海外侨胞利用本馆开放档案,须持主管部门介绍信,并经学校外事办介绍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,方可査阅。

      六、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,要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、完整负责,不得随意拆卷、写眉、划线、圈点、折叠、涂改、抽换、撕毁、转借;不得随意摘抄档案资料和擅自公开档案内容,更不能丢失。如发现上述情况,按《档案法》有关条款处理。

      七、借阅和归还档案时,应按规定履行签字、登记、注销等手续,档案人员对借阅归还的档案,应仔细清点,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字注销,如发现有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应立即追究责任。

      八、凡需要出具证明、摘抄档案内容的,档案人员对出具的证明和摘抄内容应认真核对,严格把关,经馆领导审阅后方可盖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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